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的是专家顾问型服务。在保险经纪的初级市场,保险经纪人受企业和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需求,经过对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信、产品、服务的比较询价,量身定做提供保险方案,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与服务;在保险经纪的中级市场,保险经纪人为企业和客户提供保险顾问和咨询服务,针对企业和客户的特点,提供一揽子、多元化的全方位综合保障计划和服务;在保险经纪的高端市场,保险经纪人为企业和项目提供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控制的服务。
大型企业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早已是国际惯例。世界500强企业有90%通过聘请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来协助管理风险、采购保险,目的是降低保费成本,增强保障,确保有效索赔。近年来,此举在国内各领域也正在逐步得到广泛运用。例如:大型企业的一揽子保险保障计划、地铁、高速公路、核电项目,等等。
实践催生理论,理论又反过来指导实践。2000年,江泰、东大、长城作为中国保险史上第一批经纪公司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相继开业,标志着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业从此迈入一个新的时期。“保险经纪”这个全新的游戏规则自此开始被国内企业逐步引入、接受,甚至依赖。时至今日,人们不禁要问:与直接找保险公司谈判签约相比,改为透过专业中介(保险经纪公司)来和保险公司搏弈,对企业而言,理由何在?价值何在?
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近年来在业内已经能够看到诸如 “解决方案的量身定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独立于保险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方立场”、“不增加企业新的开支”等等表述。但这些认识都还局限在显性的、孤立的层面。而对于它深层的、本质的、系统的认识还很不够,本文正是试图对此做出以下两点探索。
一.“经纪模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
1. 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市场经济讲究资源配置效率,专业的事应该由专业机构来做。
首先,大型保险项目安排涉及风险查勘、风险评估、风险细分、风险量化、区分可保和非可保风险等步骤,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次是可保风险的外部转移问题,该阶段需要对保险产品市场进行调研、整合和开发,同时设计投保方案,这需要与若干保险人的反复谈判,有些标的还需要安排分保,或异地承保。再其次才是协助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具体的承保和服务条款进行反复谈判,最后签署承保合同。这些技术细节很难只靠非专业的投保人(企业)自主完成。另外,市场竞争驱使企业注重效率,明晰责任。从这个角度讲,也要求企业对投保操作进行专业的外部委托,以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率和安全。
2. 保险市场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在国际上,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缺一不可。各司其职、各行其是。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里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欧美等国,经纪业务可以占到保险销售份额的30%到70%不等,而我国目前这一比例仅为2%。2000年6月,北京成立我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我国才有了第一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共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297家。目前从整体看,虽然保险经纪的行业地位还有待加强,但其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在日益得到发挥。
3. 需求日趋复杂要求对保险产品的供给市场进行开发整合市场的“成熟”是相对的,“不成熟”是绝对的。保险市场的“不成熟”决定了保险需求方对产品和服务市场进行“开发整合”的必要性和永续性。这个开发整合的工作就是经纪公司的天职。
打一个家庭装修的比喻:保险人好比各种装饰材料的生产商,其产品令人眼花缭乱,投保人好比刚买了清水房准备装修的业主,有迫切要求但有迷茫而无助。此时,保险经纪公司扮演的角色就是专业的装饰公司,它必须准确把握业主真实的个性化需要,为其设计,协助业主与整个装饰材料市场搏弈,这种搏弈,绝不仅是简单的询价,真正体现装饰公司功力和水平的是它对装饰材料市场的开发整合能力。同样,在保险领域,面对市场上保险公司推出的各式各样的标准产品,经纪公司需要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这些标准产品进行再开发和整合,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客户(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国际保险市场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新险种的开发极大地依赖于经纪人根据客户实际需求而要求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推动。
二.机制的革新对企业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从企业自主安排投保到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对企业来说,其意义远不只是方法或工具的简单替换,而完全是一种机制的革新和优化,对企业行为将产生深刻影响。
1.转换机制,对企业经办人形成了保护
以下是没有经纪人时候的情况。
首先,因“专业限制”和“信息不对称”原因,容易产生保险合同的先天“缺陷”。而且,投保人往往长期对此“无意识”。
在实务中,保险合同有缺陷,并不一定能马上导致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现实损害。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期间,发生一些普通的保险事故,在索赔金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一般都能顺利完成理赔,保险人也不会严格依据合同缺陷而“发难”,尤其是一些保费规模大、赔付率偏低的老客户,保险人考虑到维护客户关系和市场竞争的压力,最终都能完成普通的赔案,甚至还“作秀”,为一些可赔可不赔,或者不该赔的“个案”进行通融赔付,以笼络客户感情。此时,客户往往就天真地将其视为“优质服务”。其实,这时候危机就在眼前。
其次,合同缺陷隐藏的危机一旦爆发,对企业(投保人)的损害后果往往很严重,企业经办者个人将不堪其责。
反过来,在保险经纪人制度里,繁琐细致的投保操作是由专业中介在执行,一方面,可有效减少或杜绝保险合同缺陷,就是出现缺陷且造成企业损害时,也是由这个专业中介担责(职业责任事故)。
综上,企业引入保险经纪制度,“操作风险”实现外部转移,改变了“问责机制”,既提高了效率,也保护了企业内部管理保险事务的部门和经办人。
2.转换机制,使操作风险所致损失的追偿变为可能和可行
如果企业自主安排投保,因保险合同缺陷引致损失,企业很难追究自己员工(经办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就算是追究到底,责任人(员工)最终也是无力支付。
反过来,如果企业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安排投保事项,则有本质的不同,此时如果因合同缺陷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就可能依法向保险经纪公司索偿。因为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企业)提供的是有偿的专业服务,它同时就负有严格的“职业责任”,这一点,目前在我国已经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给予保证:
首先,从主体(保险经纪公司)来说,我国法律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成立时需按注册资金20%照监管要求缴存保证金,以此保证经纪公司向客户(企业)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
其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都是有多年保险服务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经严格挑选后,参加并通过了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这是技术保障。
再次,按政府监管要求,保险经纪人普遍参加了保险经纪职业责任保险,进一步把职业责任事故的支付风险又再加了一个保障。我国目前执行的上述三项制度,说明了一旦发生经纪人的职业责任事故,企业向经纪公司的追偿是可能和可行的。
3.有助于杜绝商业贿赂
这是各国保险市场多年实践经验和教训换来的共识。
按传统做法,企业承担着“过程风险”。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要被迫和若干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周旋,有些合同细节还需要反复谈判拟定,在人手和专业上力不从心的时候,企业经办人容易被诱导滑入“权利寻租”陷阱,损害企业利益和声誉。
在经纪人制度里,企业毋须直接面对保险公司。投保方案的设计、比选,合同条款的拟定、磋商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都是由经纪人(专业助手)代劳。全部的“过程风险”转移给了经纪人。就算是发生商业贿赂,其风险后果责任也是在本企业之外。
以上两条共六款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符合企业利益。而且,越是大型而复杂的风险标的、越是发达的保险产品市场,越能体现经纪人的独特价值,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